月度归档: 2022 年 2 月

  • 案例分析: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无效,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小张于2019年春节后入职一家餐饮业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约定薪酬为每月2500元。

    单位同时要求小张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小张觉得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要从其工资中扣除几百元的个人缴纳部分,实得工资就低了。于是,小张向单位提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愿意与企业签订协议书。该餐饮单位考虑到若不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可以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遂同意与之订立协议,约定小张自愿放弃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20年12月,小张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单位与小张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小张能否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又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便是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该餐饮单位虽与小张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但因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小张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在餐饮行业等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流动性强,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利用劳动者多得工资的心理或应劳动者要求,与其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导致出现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逃脱,逃脱必追责,本案再次警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能仅看眼前利益,要做到严格守法,依法用工,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全国统一价948240元!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详情如下: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一、居民收入情况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201/t20220117_1826403.html)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2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公告的主体内容延续了去年汇算清缴公告,在总结了过去2年汇算经验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优化。

    1号公告对于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可享受的税前扣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年度汇算服务措施的优化、提醒举措以及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的管理性措施等方面有所变化与新增。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以下几方面:

    1.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中新增了“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2.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中明确了“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3. 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中新增了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4.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中新增了“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5. 年度汇算服务中,新增了汇算初期的预约办税服务“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6. 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的管理性措施,除了在退补税中提到的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外,还新增了“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门将进行提示提醒,对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对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警示,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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