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2 年 11 月

  • 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

    补助对象:

    自2022年1月起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

    (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该补助对象范围)

    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名毕业生补贴1500元的标准享受。

    补助发放方式:

    该补助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

    补助有效期:

    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特别说明:

    1、一名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2、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吸纳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就业补贴应对疫情稳岗位保就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8号,请见附件2)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

  • 生育待遇及假期政策解读2022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99号建议的答复》,针对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的建议给出相关答复,目前全国各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外的假期设置差距较大,时长不一,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予以统筹研究推进统一规范,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在答复中,国家医保局表示,国家建立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类是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住院分娩、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另一类是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作为其替代性工资收入。


    国家医保局表示,实践证明,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对于未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现行筹资机制通过发挥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在制度实践中,参保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用人单位雇佣和招录职工,无论男女都应为其缴费参加生育保险。 有关生育期待遇的问题,从国际情况看,我国98天的产假已经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

    目前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外的假期设置差距较大,时长不一,功能定位不甚清晰,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予以统筹研究,推进统一规范,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各类生育的成本分担机制,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中央相关工作要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支持妇女平等就业,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

  • 关于调整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 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 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 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上海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 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2022 年 10 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费率 0.5 个百分点,由原 10.5%调整至 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 2%调整为 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2.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 由 11.5%调整为 11%。
    3. 本通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 上海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为积极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 通知》(医保发〔2022〕21 号)要求,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 年 9 月至 11 月,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职工医保 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切实保障好相关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参保人 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 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 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部分,按规定按实做好补缴。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 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划型与实际不 符合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 情况,提前申请结束缓缴。根据《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 15 号)、《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 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 号)规定已申请缓缴社保 (医保)费的企业,按原申请执行。    

    四、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缴清,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通知自 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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