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自由奇客

  • 关于调整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 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 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 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上海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 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2022 年 10 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费率 0.5 个百分点,由原 10.5%调整至 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 2%调整为 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2.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 由 11.5%调整为 11%。
    3. 本通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 上海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为积极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 通知》(医保发〔2022〕21 号)要求,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 年 9 月至 11 月,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职工医保 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切实保障好相关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参保人 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 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 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部分,按规定按实做好补缴。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 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划型与实际不 符合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 情况,提前申请结束缓缴。根据《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 15 号)、《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 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 号)规定已申请缓缴社保 (医保)费的企业,按原申请执行。    

    四、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缴清,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通知自 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2月31日。

  • 2021年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上海市发布《2021年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据悉:

    • 2021年末全市正规就业1084.5万人
    • 全年新增就业岗位63.51万个
    • 帮扶引领成功创业12787人;
    • 2021年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531.94万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74.42万人;
    • 全年直接落户引进留学人才27940人;
    • 全年共组织补贴性职业培训118.85万人次;
    • 全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达到10598家,连续第四年在国务院组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中获得A级;
    • 全年人社“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总量合计2430.33万件。
  • 上海市2022年度社保、住房公积金调整,平均工资又提高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文件,上海市2022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有调整。

    社保基数-2022年

    本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按此计算,2022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4188元/月。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应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考虑到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2020年、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为6520元/月

    公积金基数-2022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4188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5%至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78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418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60元

    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2022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59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3元
    本市自2022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05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644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420元/月。

  • 案例分析: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无效,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小张于2019年春节后入职一家餐饮业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约定薪酬为每月2500元。

    单位同时要求小张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小张觉得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要从其工资中扣除几百元的个人缴纳部分,实得工资就低了。于是,小张向单位提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愿意与企业签订协议书。该餐饮单位考虑到若不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可以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遂同意与之订立协议,约定小张自愿放弃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20年12月,小张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单位与小张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小张能否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又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便是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该餐饮单位虽与小张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但因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小张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在餐饮行业等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流动性强,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利用劳动者多得工资的心理或应劳动者要求,与其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导致出现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逃脱,逃脱必追责,本案再次警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能仅看眼前利益,要做到严格守法,依法用工,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全国统一价948240元!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详情如下: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一、居民收入情况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201/t20220117_1826403.html)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2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公告的主体内容延续了去年汇算清缴公告,在总结了过去2年汇算经验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优化。

    1号公告对于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可享受的税前扣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年度汇算服务措施的优化、提醒举措以及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的管理性措施等方面有所变化与新增。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以下几方面:

    1.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中新增了“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2.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中明确了“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3. 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中新增了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4.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中新增了“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5. 年度汇算服务中,新增了汇算初期的预约办税服务“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6. 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的管理性措施,除了在退补税中提到的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外,还新增了“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门将进行提示提醒,对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对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警示,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
  • 年休假“账户”余额了解一下,赶紧去申请休假吧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今年未休完的年假有两个处理办法,安排明年补休或者按照规定补偿工资。单位可以征询职工本人的意愿,根据情况处理。办法建议:

    第一种办法,安排明年补休。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二种办法,按照规定补偿工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工伤休息期间只有最低工资可以拿?- 法规解读

    退休前工伤、退休时仍在停工留薪期就没有工伤待遇了?工伤息期间只有最低工资可以拿?No no no!

    1. 退休前工伤、退休时仍在停工留薪期就没有工伤待遇了?

    错!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伤情稳定了,经鉴定达到因工致残达到相应等级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退休前发生工伤且仍在停工留薪期的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影响其工伤待遇的继续享受。

    2. 工伤休息期间只有最低工资可以拿?

    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 不“打分”直接落户上海条例

    不必“打分”,凡在上海五个新城和自贸区新片区就业的本市应届研究生毕业生,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就能直接落户了!

    据悉,为贯彻上海市相关会议精神,推进本市高质量人才高地建设,加大吸引人才支持力度,特别是支持“五个新城”建设招揽人才,经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试点在五个新城和自贸区新片区就业的本市应届研究生毕业生符合基本条件可直接落户的政策这项新政。 关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常规按照落户标准分进行“打分”,通常稳定保持在72分标准上。在落户“积分”中,毕业院校与学历水平等因素,存在不同程度影响。分析认为,“双一流”建设高校等高水平院校的研究生毕业生相对具有一定优势,非“双一流”的部分地方院校毕业生可能出现积分不足的情况。而在这项符合基本条件即可直接落户的政策推出后,对任何沪上高校研究生毕业的应届生都条件等同。“地利”方面,也对地处五个新城和自贸区新片区的高等院校有利,有助于相关高校毕业学子落户新城和新片区安家立业,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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