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就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而今年(2021年)内的年终奖收入仍可以单独计税。总体来说,单独计税适用于工资高于年终奖的员工,合并计税则适用于年终奖较多的员工。个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避免了类似月度间波动造成的税负不公平现象。但国家充分考虑纳税人需求,为政策从单独计税转向合并计税设置了3年过渡期,也有助于企业安排更为合理的薪酬发放方式。
分类: 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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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抓紧发,抓紧报,优惠算法明年开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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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招聘环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违者最高罚5万
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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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南都讯 见习记者胡明山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如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1. 招聘环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根据相关统计,近两年我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高达60%以上,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我国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过程中,妇女不断遭遇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就业带来障碍。
对此,《通知》强调,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就业的重点内容,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其中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通知》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其中还提到,对于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此外,对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而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将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2.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
《通知》要求加强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当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而申请仲裁,“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为帮助女职工产后顺利返岗,《通知》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需求。
对于已生育妇女职工,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往往成为一大困扰。对此《通知》提出,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并且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通知》提到,各部门应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如教育部门要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等,从而共同营造有利于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劳动者可以通过拨打12333、12338、12351热线,举报投诉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相关部门将及时受理,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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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猎头私自侵吞挪用公司资金案件 后续详细报道:真相
本市一家猎头公司的高级顾问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和挪用本单位应收款计22万余元,案发后她又自作聪明伪造虚假证据欲盖弥彰。然法网恢恢,经检察官深入调查,缜密推理,通过电子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此案经黄浦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不久前,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瞒天过海:侵占挪用资金22万余
现年31岁的钟玉琳给人的第一印象瘦小干练。她生长在北方小城,父亲早亡。大学毕业后她来沪谋发展,在努力积累了数年人力资源工作经历后,于2008年5月跳槽到本市一家猎头公司当顾问。一年后因工作业绩优异晋升为公司的高级顾问、利润分享合伙人。她负责带领团队为公司客户开展人才代理招聘业务,代表公司与客户谈判,签订服务合同以及在服务完成后负责收款等。当时28岁的她年收入超过35万。
工作上的顺风顺水让钟玉琳渐渐忘乎所以。当她发现可以跳开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机会后,便悄悄出手。2009年6月,钟玉琳代表公司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人才代理招聘合同,并根据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向公司备案。次年春这项招聘完成后,她却擅自要求对方将8 .5万元人民币业务款汇至一家从无业务往来的信息技术公司的账号。之后钟玉琳从中套现获取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其余资金被其“慷慨”支付了套现手续费。
2010年2月,钟玉琳以公司名义与一家法国公司洽谈为其提供寻找销售总监候选人的服务项目。她在利用本单位资源完成这个项目后,擅自通知对方将业务款2万余美元汇到其个人的银行账户,理由是付款汇到公司账户兑换人民币的时间长,不方便。同年6月,这笔款项到账后她即向银行申请结汇人民币13万余元占为己有。之后她对公司隐瞒了这笔业务。
东窗事发:避重就轻单位报案
2010年10月,单位察觉钟玉琳有挪用公司应收业务款的嫌疑后找她谈话,她只承认私自拿了贸易公司的业务款8 .5万元,另辩称与法国公司的业务是自己个人做的“私单”,与公司无关。同年11月该单位与钟玉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她退出私拿的业务款8 . 5万元并就事情经过写一份道歉信。
同年12月初,钟玉琳向公司退回了这笔钱,但她始终不愿意直面事实。她在给公司的道歉信中避重就轻,称自己是“处理公司事务不当”,“一念之差下做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等,并辩解是为了替母亲筹集治病的医疗费用,情急之下所为。
而事实上,在钟玉琳将患重病的母亲接来上海医治直至去世的一年间,公司领导和同事纷纷伸出援手相助,她却固执地一概拒绝了。她作为公司的利益分享合伙人,这一年间公司向她发放的预支利润为人民币35 . 7万余元。
见钟玉琳迟迟没有真诚悔悟,单位向警方报案。同年12月28日,钟玉琳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突现波折:三份“新书证”欲漂白
2011年7月,本案经黄浦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两罪向黄浦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就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夕,钟玉琳突然出招。
第一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金差额、返回业务提成等合计36万元。第二招,由她的律师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同时,她本人向黄浦检察院提供了三份“新书证”,其中包括该公司财务张女士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她的年度薪水统计表和抄送给她的其下属小李的年薪对账清单等,用以证明两点:第一,公司尚欠她包括业务提成、社保金差额等合计人民币36万余元;第二,公司对涉案的两笔业务是知情的。简言之,她拿公司的钱是事出有因,侵占罪名不成立。
事实确实如此吗?公正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承办检察官即展开新一轮的调查,经分别向多名该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取证,发现被告提供的员工年度薪水统计表等书面材料的格式栏目与该单位平时使用的有差异;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据则说明公司反欠钟玉琳36万余元之说不能成立。而之后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亦作出裁决,对她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差额、返回业务提成等合计36万元的申请不予支持。
孰真孰假:电子证据还原真相
2011年9月29日,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
眼看三份新书证没能为自己挽回“清白”,钟玉琳当庭提出电子文档可以作证,只可惜其使用的办公电脑的储存案发前已被她本人全部删除。藉此,她的辩护人当庭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再次申请延期审理。
庭审不得不搁浅。半个月后,她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已恢复的钟玉琳办公电脑中被其删除的邮件及附件表格,以证明该公司财务张女士在2010年8月17日曾发邮件给其下属小李,内容是业务和年薪对账,其中涉及两笔涉案业务,由此证明钟玉琳的辩解——公司对这两笔业务是知情的。
孰真孰假?只有全面核查,让“消失”的全部电子文档说话。为了彻底查清事实真相,黄浦检察院委托上海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作证据检验,从被害单位提供的硬盘中提取了钟玉琳在职期间发送的所有168份邮件,发现在她经手涉案的两笔业务的一年间,每月她向公司申报业务额的表格中并没有这两笔业务。
此外,从该公司财务张女士的电脑和该公司电脑的outlook客户端采集固定了2010年8月17日和18日张女士所发送的相关邮件信息,发现这两天内她并没有发送邮件给钟玉琳的下属小李;且她这两天所发送邮件的IP地址均为广州总公司,而钟玉琳提供的张女士发给小李的电子邮件的IP地址却是上海分公司。之后检察官再次向该公司相关人员搜集证词的结果,更证实了钟玉琳所提交的邮件是伪造的。
谎言终究不堪一击。就在本案事实真相大白之际,钟玉琳孤注一掷:再次开庭时,她当庭申请变更辩护律师,迫使庭审不得不再次搁浅。而庭前,本案的主要证人接到了匿名威胁电话;承办检察官办公室则来了一位为钟玉琳求情的“不速之客”——然而,法律是严肃公正的,容不得任何人儿戏。2011年12月29日,黄浦检察院决定对钟玉琳改变强制措施,执行逮捕。
2012年2月,一审法院经第三次开庭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钟玉琳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成立,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检察官点评:
一个原本有着大好前程的年轻人因为侵占挪用单位资金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令人痛心和惋惜。
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曾在法庭的公诉意见中对被告人说:“你辩解拿公司的钱是为了给患重病的母亲支付巨额医疗费。对此,我愿意相信是真的,也深深体谅你为人女儿救母心切的心情。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犯罪本质,也不能因此减轻罪责。其次,挪用、侵吞公司资金并不是你救母的唯一途径,当公司、同事向你伸出援手的时候,是你固执地拒绝了。正如我们不能用偷来、抢来的钱去做慈善一样,你也不能以此作为犯罪的借口。我想,每个母亲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诚实、正直、守法,如果你的母亲知道你是用犯罪所得的钱为她支付医药费的话,一定不会愿意的。”
当时,法庭上的被告人面无表情,超出其年龄的沉稳平静掩饰了她内心的五味杂陈。其实,她知道自己犯了罪错,也知道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她不敢也不愿意面对,于是孤注一掷,百般抵赖。
人不可能一辈子不犯错,关键是要有勇气面对错误,正视现实。如果她在案发后能主动认罪,真诚悔过,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话,鉴于她当时曾投案自首的情节,是能够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的。遗憾的是,她没有勇气承认错误,一开始是避重就轻地向单位道歉;被取保候审期间既对单位提起仲裁诉讼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又向法庭提供伪造的书证企图逃避罪责;庭审过程中还是百般狡辩抵赖,甚至在庭后威胁证人等等。凡此种种,她就像裹了盔甲的刺猬,越是想保护自己逃避法律制裁,结果是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把自己送进了铁窗高墙。但愿这个活生生的案例能给人们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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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2011和2012的对比 附:城镇5险比例
看到网上很多都把2011的缴费基数当成2012的基数,经过核实提供2011年和2012年的缴费基数对比,供大家参考:
2011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按其下限60%计算,为2338元。按其上限300%计算,为11688元。
2012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按其下限60%计算,为2599元。按其上限300%计算,为12993元。
其中上限的算法为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上年平均工资的60%。
城镇5险比例如下:
城镇社会保险 缴费比例: 单位 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22 8 失业保险: 1.7 1 基本医疗保险: 10 2 地方附加医疗保险: 2 0 工商保险: 0.5 0 生育保险: 0.8 0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意见 产假拟延14周
不仅产假延至14周,人流也能有2周或6周假期;产前检查不算请假,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给孩子喂奶。为更好地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已施行23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终于将迎来改变。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
根据现行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时间,分别为30分钟,也可合起来使用。
意见稿对此做出调整,在哺乳期内,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用人单位均不得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保证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少于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解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女职工由于工作压力放弃了这部分哺乳时间。而出租车司机、记者等弹性工作制行业也反映,劳动时间内的“1小时”很难定义。
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认为,弹性工作制群体需要就“1小时哺乳时间”与单位共同界定。而对于坐班族来说很好操作,可以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建议从上班时间中“砍”出1小时哺乳,因为往返单位和住处所花时间是包括在内的。
产前检查不算请假
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体检一次,内容主要为宫颈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等妇女常见病。在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休息,或减少其劳动定额。经协商一致,也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也计入劳动时间,不算请假。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上夜班。
解读:“意见稿取消现行规定中的定语‘一般’,改为‘不得’上夜班,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的明确保护。”左祥琦介绍,这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
也有人质疑,产前检查会否导致职工消极怠工。左祥琦说,产前检查医院都有惯例,一般情况下,3到7月每月1次、8到9月每两周1次、最后1个月每周1次,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掌握。
人流费用可由生育保险支付
1988年实行至今的90天产假,有望延长到至少14周,即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2周;难产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对于意外或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意见稿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的,产假至少2周;满4个月的,至少6周。生育或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工资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现实中,产假“良莠不齐”的执行力一直备受诟病。今年初,就职于一家事业单位的侯女士喜得贵子,让她更“喜”的是长达两年的产假。而同城另一家私企的张女士,因为怕丢工作,产假才歇了2个月就匆匆上岗。
左祥琦表示,产假是法定的,许多女性因为工作压力而不予“较真”,其实是对自己权益的漠视。“产假延长到14周,是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接驳,是进步,也需要企业和职工双方来维护。”一些企业对其中的保障政策有担忧,恐怕增加自己的用人成本。对此,左祥琦称生育保险已经解决了企业的资金负担,剩下的不过是工作交接上的困难,不应成为负担。
另外,细化流产假期是意见稿的一个突破。左祥琦介绍,目前各地的生育保险规定都提出“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否则不予支付基金。但意见稿并没有这项附加条款,所以,可以理解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遭遇流产,同样享受流产假期,费用同样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违规最高罚5000元
由于没有明确罚则,现实中侵犯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的事时有发生。此次,意见稿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如违反条例规定,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女职工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诉。
同时,用人单位要将女性禁忌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劳动。今后,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工会、妇联组织负责监督,禁忌劳动范围的监督检查由安监、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工负责。
解读:左祥琦表示,罚则不是目的,却是督促规定落实的重要手段。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被罚后,还可以视具体情况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要求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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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为例,详细解释“五险一金”
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北京的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四险一金,除生育保险外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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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点引进的三类人才
“上海千人计划”力争用5-10年时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上海重点发展战略目标的人才需求,引进一批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园区,建立20-30个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此外,本市及用人单位还为引进人才一次性提供100万元的生活资助。
一是依托重大专项、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创新创业基地等,重点引进并支持一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是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重点引进和支持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擅长知识产权战略谋划和知识产权运作,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三是围绕加快“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需要,重点引进和支持一批国际金融、航运、贸易、经济领域高端人才以及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文化艺术大师和创意人才。
为了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真正做到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上海千人计划”围绕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社会保险、住房、通关、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为人才提供更加完善的特定生活待遇;围绕资助、税收、薪酬等方面,构建更加灵活的激励机制;对符合“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标准条件的先期回国(来华)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在沪其他高层次人才,经过相应程序,一并纳入“上海千人计划”,授予“上海特聘专家”称号。
“上海千人计划”也同样适用于本土人才,对符合“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标准条件的先期回沪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在沪其他高层次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推荐、有关认定评估等程序,纳入“上海千人计划”,授予“上海特聘专家”称号。
为统筹协调“上海千人计划”的实施,上海市专门成立了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并在市委组织部设立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目前,上海已经开通了“千人计划”网站,开设网上沙龙、网络服务专窗,搭建网上互动交流平台。
http://www.1000plan.org/qrjh/channel/137
这个地址里边是个关于上海的更多的引才计划,相关政策,相应待遇,指南之类的一些东西的汇总,总体来说比较全面,能看出现在上海的待遇是相当好的。 -
试用期的三种误解
陷阱一: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不少员工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陷阱二:无条件炒鱿鱼。试用期内,员工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该条第一款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陷阱三: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员工续订一个试用期。这都是侵害员工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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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1、哪些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手续通过用人单位办理。
2、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何?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计入标准是多少?如何使用?
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次月起,市医保中心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向其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中按月计入资金。个人缴费超过30元的,按实计入。
2)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次月15日起,可以使用门诊个人帐户资金。门诊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用完为止。
4、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如何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次月15日起,可享受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保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起付标准)至2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医保险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
5、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是否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等医疗保险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6、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如何就医或药店购药?
1)持卡就医: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简称医保卡)作为就医或购药凭证。
2)使用门诊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费用,应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持医保卡结算。
3)住院医疗: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应至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持医保卡办理出入院手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划卡记帐,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7、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门诊医疗是否使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外来从业参加城保后暂不使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8、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如何办理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因急诊住院或因医保卡报失期间在本市因急诊住院(住院期未超过三天)未使用医保卡而发生医疗费用的,应在在发生医疗费用之日起的3个月内,到本市就近的街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申请零星报销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医保卡、医疗费收据原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及相关病史资料。申请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外省市工作证明。
9、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医保卡如何发放?
市医保中心根据新增的城保外来从业人员的信息,批量制作医保卡后,发放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由区县医保中心再通过用人单位发放到个人。按照制发卡周期,医保卡可在当月底前发放。在次期间,个别参保人因住院急需就医的,可凭入院通知书至区县医保中心零星申领医保卡。
10、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医保卡遗失如何挂失?
参保人医保卡遗失的,应及时挂失。有两种途径:
1)电话挂失:拨打962218,应据实提供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卡号和单位信息等。因提供的信息不全或错误,造成电话报失不能确认的,参保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挂失。
2)书面挂失: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至临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
1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疗费补贴剩余资金如何处理?
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疗费补贴剩余资金,仍可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用完为止。
12、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已支付过综保住院起付线的如何使用?最高限额如何计算?
2011年,原综保参保人员已住院并按照综保办法规定支付过住院起付标准的,在参加城保后,按已支付过住院起付标准办理;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重新起算。
13、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如何查询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情况?
参保人员可通过拨打医保咨询热线962218查询,也可至区县医保中心、街道(镇)医保服务点申请网站(www.shyb.gov.cn)查询密码后通过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