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施行一年:招聘用工三条红线,踩中代价更高

《解释二》施行一年:招聘用工三条红线,踩中代价更高

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如今,它的21条规定已写进大量仲裁裁决与判决。对招聘负责人和猎头顾问,下面三条最易踩中、代价最高。

红线一:社保"自愿放弃"协议全部无效

《解释二》第19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依法支持。更关键的是后半句: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后,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提出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覆盖,鼓励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继续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也将抓紧出台。社保合规是用工必答题。

红线二:竞业限制"签了就算数"行不通了

第13条确立新规则: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使签了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没有拘束力。竞业范围、地域、期限必须与劳动者实际接触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对猎头实操的含义:挖候选人去竞对公司,竞业风险比想象的低;前提是核实对方实际接触了哪些机密,公司付的竞业补偿也得“对价”。

红线三:关联公司换签"断工龄"被击穿

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场所、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合同签订主体继续管理,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的路走不通了。第18条: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支付自解除决定作出后至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按正常劳动工资标准照付。

三条提醒:做人才Mapping先核实竞业条款原文与机密接触背景;谈offer时社保基数别含糊;对"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的估算,按新规口径重新算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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