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问:
员工的劳动合同始于2008年1月1日以前,但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而在2010年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败诉,需要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是否遵循分段计算的原则?基数分段否?工作年限分段否?还是2008年1月1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答:
1. 赔偿金的计算:以经济补偿金为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赔偿金是基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出来的。赔偿金本身并没有分为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两段来计算,计算赔偿金时应先计算补偿金。
2.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要分段计算、合并相加的。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经济补偿金,要按2008年之前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别计算,然后合并相加。对于计算基数,2008年之后是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是有社平工资三倍封顶的限制;2008年之前是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没有三倍封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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